城市分站:总站 | 深圳市 | 东莞市 | 惠州市 | 广州市 | 珠海市 | 佛山市 | 中山市 | 其它城市
联系我们 | 广告服务 | 加盟合作 | 访客留言 | 业主委托 | 工业论坛 | 设为首页 | 收藏本站

网站首页
标准厂房
工业园区
物流仓库
工业土地
招商引资
中介代理
写字楼
商铺
行业资讯
企业黄页
首页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
最新资讯
热门点击
 
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?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日期:2008-5-25 13:36:56 文章来自:广东工业地产网 阅读次数:
【字体: 】 【打印】 【关闭
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,有两种处理方式: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。
在一般情况下,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。按照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21条规定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,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,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,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,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,经批准予以续期的,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

二是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。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21条规定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,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,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。根据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40条的规定,土地使用权期满,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。这就是说,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,也无偿收回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。
 
上一条: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下一条: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一 选…

 
设为首页 | 收藏本站 | 联系我们 | 广告服务 | 会员中心 | 企业黄页 | 代理加盟 | 工业服务 | 访客留言 | 诚聘英才 | 网站地图
Copyright @ 广东工业地产网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| 本站永久网址:http://www.gdgydc.com
建议使用IE5.0+ 1024*768 | E-mail:gdcfzs@163.com | 服务电话:0755-88845676
技术支持:深圳商务在线 | 粤ICP备00558899 | [流量统计]